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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川区关于促进经济强区发展的若干规定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区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确保区十六届人代会提出的五年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充分调动各方面发展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财政奖励(扶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共同发展的总体原则,全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对地方财政贡献突出的工业企业(不含资源型企业)、服务业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重点支持招商引资、科技创新、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循环经济项目,对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项目不予扶持。

第二章奖励(扶持)内容

第三条鼓励企业投资

一、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和从区外引进的工业企业,对其固定资产投资实行统一扶持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新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3年内企业上缴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第一年按企业实际上缴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后两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3年内企业上缴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

二、新成立的符合我区产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企业,并在区内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所得税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第一年按其实际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予以无偿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3年内企业上缴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5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第一年按实际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后两年按25%给予无偿扶持;3年内企业上缴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无偿扶持

三、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新建城市公用设施等非生产性项目的,3年内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

四、投资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项目的,3年内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区级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

五、对企业新上项目达到以上四项标准之一的,企业上缴以上税种区级留成部分增幅超过全区平均增幅部分,享受以上同样政策。

六、对招商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并按设计要求达产达效的,对引荐人的奖励,按照年终考核确认招商引资额的0.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20万元。

第四条鼓励企业依法纳税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级财政贡献突出的企业,增幅达到全区地方财政收入平均增幅以上的,分档对其法人代表进行奖励:上缴区级地方财政收入总额2000万元以上的(含免抵调,下同),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上缴区级地方财政收入总额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五条鼓励企业自主创新

一、对新上国家级、省级新产品项目及火炬计划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并在规定时间内达产达效,上缴区级地方财政收入200万元以上的,对项目贷款给予一年期贴息,贴息比例为50%,贴息额度最高为50万元、30万元;上缴区级地方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的,贴息比例为30%,贴息额度最高为30万元、10万元。

二、对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项目,技术水平经权威机构认定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10万元;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5000万元,一次性奖励5万元;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3000万元,一次性奖励3万元。

三、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企业技术中心的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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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年新创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的企业,实行一次性奖励和补助。对以前年度已经认定并奖励过,再次复评的商标和名牌,不再奖励或补助。

一、对当年新创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二、为鼓励创建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的企业宣传自主品牌,对其在国家级新闻单位以及收视率较高的省级电视台用于该企业产品广告宣传的费用,在获得上述品牌后,按实际发生广告费用的50%进行补助,上缴区级地方财政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最高补助70万元;上缴区级地方财政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企业,最高补助50万元。

第七条鼓励企业节能减排

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主要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循环经济项目等。项目采取的技术、工艺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上缴区级地方财政收入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企业,在项目验收合格达效后给予一次性补助。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补助30万元;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八条鼓励企业上市融资

一、被确定为拟上市公司的企业,因对利润、税收进行规范,补缴以前年度税款,形成的地方财政收入增收部分,给予全额扶持。

二、对实现上市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80万元。对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形式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其中60%用于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支持服务业发展

设立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对列入区服务业重点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外),当年上缴区级地方财政收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且增幅达到全区地方财政收入平均增幅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按超增幅部分的30%给予奖励;当年上缴区级地方财政收入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且增幅达到全区地方财政收入平均增幅以上的服务业企业,按超增幅部分的50%给予奖励。

第十条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一、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对当年上缴区级地方财政收入2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按其上缴区级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增长额的30%给予奖励。

二、对列入区政府确定的年度农业重点工程项目,投资额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在规定时间内达产达效的,按照项目建设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贴息,贴息比例50%,贴息总额不超过20万元。

三、对农村劳动力转移“阳光工程”、清洁能源工程、秸秆转换利用等扶持奖励办法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鼓励金融单位信贷投放

为充分调动金融单位信贷投放积极性,加大对我区经济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对我区金融单位,按其向缴纳区级税收企业(扣除房地产企业等)的信贷投放(包含贷款、承兑汇票及其他融资方式,扣除消费贷款、异地贷款)增加额的1‰给予奖励(按月信贷平均增加额);对我区担保机构的奖励,按照年度担保规模比上年度增加额的2‰奖励。

第十二条其他奖励

对不在以上奖励范围的,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依据区委区政府的意见执行。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引进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或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的项目、世界五百强企业以及拥有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二)以政府性基金扶持企业的事项。(三)对在招商引资、技术引进、企业创牌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单位。(四)其他需要临时决策的事项。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年终由个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全区范围内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考核,按照“同口径,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确定奖励扶持资金,报区委区政府研究批准后兑现。

第十四条兑现的奖励扶持政策,按照区对乡镇财政体制规定分级负担。

第十五条兑现奖励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企业必须实事求是,如实提报。如发现弄虚作假的,一旦发现,取消企业或个人今后的一切奖励扶持政策,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符合扶持或奖励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如因违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社会治安、税收、金融等政策法规,视情节取消其奖励或扶持资格。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按照《淄川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川委[2004]14号文件)签定协议尚未执行终结的按原政策执行;协议执行终结的,原相关政策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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